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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买基金告银行 亏损本金近80万元向银行索赔(2)

两次庭审均败诉

在双方你来我往,纷纷提交证据之后,第一次庭审的判定结果是: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在其购买基金时年龄较大且患有一些疾病,但其作为离休干部,应对委托单、业务回单、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载明的内容有一定认知判断。康先生在上述文件签字,可以看出其对购买基金应该是知情的,购买行为亦是其本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达。故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康先生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康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他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其子与银行客户经理常某的电话录音光盘,证明工作人员自己承认存在市场判断失误,配置高风险基金产品比例过高,承认康先生对整个基金交易过程不了解。表明银行代行康先生购买基金的自主决定权和选择权。二是提交了康先生夫妻年均收入证明复印件,证明风险评估报告是虚假的。

而银行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谈话反映的是康先生儿子的观点与意见,而其子并非涉诉交易的相对方;谈话内容上,常某为了不将矛盾激化,是被动应付,不能作为银行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也表示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与事件不具备关联性。

最终,法院认可了银行的质证意见,驳回了康先生的上述。法院认为,康先生自2012年以来多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不仅仅是事件所涉及的5例基金产品。虽然其年事已高,但康先生在庭审中仍然逻辑思维清楚、语言表达准确,因而应确认其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在购买相关基金产品时其应具有辨别和判断能力,不存在银行人员侵犯其知情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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