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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透支摊上事 以卡养卡或构成信用卡诈骗(2)

    而魏女士的行为,恰恰与“恶意透支”吻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与之对应,魏女士已具备相关要件:透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赌博这一非法活动,且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严重超期透支,且经银行三次以上催收仍半年未还;金额达22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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