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摊上事 以卡养卡或构成信用卡诈骗
魏女士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寻求资金扳本,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魏女士仍然先后在工商、农业、建设等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套取赌资。当前一张卡到期后,便用后一张卡透支偿还,即“以卡养卡”。
如此循环往复,亏空越来越大,最终达22万余元。由于严重超期透支,各银行曾三次以上向她催收,但因输得一干二净,以至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未能偿付本息。近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魏女士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魏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拖欠银行贷款,也没有说日后不归还本息、滞纳金等,不应按犯罪论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魏女士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即只要有其中的一种行为,且数额在较大以上,便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