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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项目清算有什么潜规则 机构自然人投资者不同

信托风险项目清算有什么潜规则?信托风险事件的负面影响,往往不因投资人持有规模大小决定,而是由投资人数量决定,这就使“小而分散”的自然人投资者在受托人筹措资金不足时,往往能占据清算分配的优先一端,信托风险项目清算有什么潜规则?其中机构与自然人投资者区别对待。

信托风险项目清算潜规则
信托风险项目清算潜规则

随着信托项目风险暴露的增多,信托项目的兑付也出现了新的难题。近日了解到,某由河北融投担保的信托项目原定于今年6月份到期,风险暴露后,经受托人的多方筹措,该项目自然人投资者的信托受益权已于去年年底前完成转让,投资本金落袋,但是机构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却未能一同兑付。

对于为何在兑付过程中区分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该信托公司有关人士对记者称,“个人投资人涉及到的金额较小,新的投资人更易寻找,而机构持有的信托份额较多,在寻找新的投资人方面所需时间较长。”

尽管自然人与机构在受益权上并无分别,但最终可能实现“同受益权不同收益”的现象,机构投资人可能要为此承担更多的投资风险,也要承担因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成本。就上述信托项目,根据目前受托人给出的方案,机构投资人与自然人一样,仅能拿到投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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