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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登台不单纯是钱的事 如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2)

    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推动平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针对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是否会大量出现持卡人信用问题?该行支付结算科徐杰表示,不会。

    “过去透支还款逾期,哪怕是无意的,2000多元的本金随着计息以及后续时间的延续,未还部分会产生万分之五的罚息,同时未还部分产生的滞纳金,将按照未还部分的全额来进行计算。”

    “到下一期部分银行在计算滞纳金时,还要在上一期滞纳金付息的基础上利滚利。”“这样算下来,光滞纳金的金额可能就有本金的二到三倍。从这个角度看,对恶意欠款是有一定约束力的,但也存在不少争议。”

    此外,“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通过银行与持卡人基于‘意思自治’的违约金条款,同样能达到约束恶意欠款的目的,且针对不同的持卡人群体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如今,银行对信用体系的管理越来越发达。一般人都非常注重信用,如果是恶意的,那信用报告上都会注明,影响日后办理信用卡、房贷,甚至连子女出国都会受影响。”戴红燕说,因此随着人们对信用意识的提升,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的时机到了。毕竟,现在恶意透支成本代价太高。

    如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新规在给予银行自主权和灵活性的同时,对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利益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保障持卡人知情权、尊重持卡人选择权、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三方面。

    比如,在保障持卡人知情权上,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在尊重持卡人选择权上,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另外,在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上,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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