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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必看: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那么,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但是在现实生活,很多人会因为某些原因忽略一些事,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然后避免这些误区再出现。

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
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

1、旧证书仍然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2、不会强制换新证。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

3、小产权房不发证。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

4、还款后不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当今社会,房屋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渠道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办理贷款时,金融机构会和产权人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贷款还清后,相应的也应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有的人认为不着急,什么时候办理都可以;有的人认为办不办没什么大事,反正不影响正常居住;更有甚者,认为已经到银行还清贷款了,根本无须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上述几种做法都不可取。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一定要及时。如果住户一直不到登记机构解除抵押,房屋将一直处于抵押状态,不能办理交易、变更等任何手续。

5、离婚后对已经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

但是,在现实中,许多人离婚后以为持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协议就放心了,一旦遇到房屋的转让、抵押或动迁补偿时,因房屋权证未及时变更,离婚后的对方找不到、不予配合或提出其他条件,使登记陷入困境。在房屋继承时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原权利人去世后,继承人不及时办理继承登记,多年后时过境迁,继承人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办理登记时比较麻烦。这就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的答案所在。

6、为省税钱,购房后不办产权。一直以来,总有购房人购买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了省税钱暂时不办理产权的情况存在,有的人认为没有产权证也不影响入住,办个产权证还得花税钱,因此决定不办了。殊不知,如果不办理产权证,就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且办理产权证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如果拖延的时间太长,就存在开发企业已经注销了的可能,容易形成历史遗留问题。这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里很严重的,因此,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建议大家还是尽快办理产权登记。

7、不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就缴纳首付。根据大连市《关于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的通知》,自2011年3月16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时,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登录网签系统,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凡是有抵押、查封、超建房屋和物业用房等限制销售情况的房屋都不能正常网签备案,可以说网签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的不二法宝。

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购房人不主动要求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备案,以至于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轻信开发企业的承诺或者贪图便宜。在此郑重提醒购房人,购房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交纳钱款之前,要擦亮眼睛,多询问、多查验。而且没有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说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这就是你们的误区所在。

8、不要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锅炉房、变电所、配建的公益性用房等专用用途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不要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以上就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误区的介绍,目前就只有八个误区了,或许有些算不上误区,但是也是你们应该知道的。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一定要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