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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欠钱妻子也要还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有效避开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近日,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这样的话丈夫欠钱妻子也要还吗?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于司法实践现状,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小编注意到,上述《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四、适用范围。

    “《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两难问题,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