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非京毕业生办法公布 这些毕业生可以申请进京落户
4月11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明确“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并明确年度指标分配的五个原则。办法规定,毕业生作为创业企业主要创始人可以申请落户。
办法规定,北京市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
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应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引进当年博士一般不超35岁
年度指标如何分配?办法明确五项原则,包括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创新创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以及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使用情况。
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北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也不占引进指标。
办法首次提出,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这三个条件包括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此外,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北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北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或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同时,办法也规定,毕业生实(见)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见)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