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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出事”怎么办? 这样的情况下银行要担责

    如今,大部分人手上都有几张银行卡,网络支付更为生活提供便利,可不法分子却乘虚而入,盗刷银行卡、盗刷支付宝/微信……

    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
    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

    今后,我们遭遇类似纠纷如何举证?如何寻求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已呼之欲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方方面面,可以说和每个人息息相关。终会形成怎样的正式规定?公众的参与非常关键!其中,这些重点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盗刷认定后可要求银行全额赔偿

    明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卡里的钱财却不翼而飞,此类“伪卡交易”事件屡见不鲜,如何“举证”往往成为关键。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的伪卡交易案件中,盗刷发生地与案发时持卡人所在地均不在同一省份。因此,“被盗刷后及时到就近银行使用真卡”,证明交易时间与地点前后不合理,是认定存在伪卡交易的有效证据之一。

    同时,及时报警、挂失,亦为查明伪卡交易的关键举措。征求意见稿提出,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

    可是持卡人没开通短信通知或其他服务,未能及时得知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就能免责吗?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征求意见稿对这项规定还做了第二方案,即上述规定针对“200元以上交易”。

    发生盗刷,银行责任怎么定?

    2013年,安徽芜湖的王某被盗刷银行卡1万元,立刻报警和挂失后,发现刷卡地点竟在福建,可银行却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使用”为由,指出王某保管密码不善,不予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全额赔偿。今后持卡人遭遇银行卡盗刷,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有全额赔偿义务或不得要求持卡人偿还,具体为:

    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银行并非必然承担所有责任,如能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发卡行可减轻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伪卡交易具有过错,主张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或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年底,四川成都的吕女士多次遭遇银行卡盗刷,且短信提醒的号码已被犯罪分子更改,但期间她有一笔亲自转账操作,却未发现没有收到短信通知这一异常。最终法院判决吕女士承担扩大损失的30%责任。同时,持卡人因被盗刷而留下的不良征信记录,可请求撤销。

    第三方应为支付漏洞担责

    网络交易虽缺少实体卡这一载体,但在认定网络盗刷和发卡行责任时大同小异。因网络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指出,持卡人需提供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等证据。不同的是,网络交易可能涉及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他们亦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小额免密支付,已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常用的方式,可这个便捷的功能却被犯罪分子盯上了。上海市消保委的数据显示,近期有关苹果账号被盗用,银行卡、支付宝经苹果账号被盗刷的消费者投诉显著上升。江苏刘女士在苹果账号充值时,自动绑定了支付宝免密支付,后苹果账号被盗,不法分子通过绑定的支付宝免密支付功能,先后盗走了刘女士银行卡共3000元。

    针对类似事件,征求意见稿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今,很多发卡行已默认开通“网络银行”、“闪付”等功能。比如,目前中国工商银行(港股01398)网点给消费者开的借记卡及信用卡,是默认开启小额免密免签与“闪付”功能的,但如果消费者想要关闭该功能,可致电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关闭,或者到银行网点办理。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信用卡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持卡人和发卡行常常因为信用透支而发生纠纷,尤其是利息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利息额度明确界限,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

    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进一步完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