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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额罚息将成历史 信用卡“霸王条款”终于要终结

    使用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信用卡逾期还款之后会产生一个全款罚息费用,全额罚息,这种计算利息的方式,持卡人普遍认为难以接受,但在银行眼中合情合理。也正因如此,全额罚息往往成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紧张关系的导火索。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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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全额罚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可能给用户带来一些麻烦,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而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就是其中之一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等条款的效力作出调整,过去有关全额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霸王条款或成历史。

    征求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做出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依据,尤其是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利好信用卡持卡人。

    核心要点如下:

    1、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伪卡交易的纠纷案件中,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3、针对网络盗刷问题,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即公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实施后对不同案件提出了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信用卡全额罚息将成历史

    在目前通行的银行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这也是广为持卡人所诟病的一种罚息方式,经常被吐槽为“霸王条款”。

    简单来说,全额罚息就是在持卡人设定了最低还款额度后,银行还要求持卡人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举例来说,假如账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3日;4月5日银行为你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从3月5日至4月5日之间的所有交易账务;假设本期账单内你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请款时间为3月30日;那么,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

    1、若你于4月23日前,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5月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0;

    2、若你于4月23日当天,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5月5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17.85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1000-100)元×0.05%×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循环利息=17.85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这部分已偿还的金额依旧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征求意见稿对这一广受诟病的罚息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对于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提出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全额付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此类要求有强制性限制,限制银行以后不能设置此类条款,而是针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依据。

    此外,针对部分信用卡所存在的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