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盗刷122次 骗取保险金约19.5万元(2)
二审法院经查认为:
1。李某到案后,先供称使用微信昵称为“炎炎”的男子系杨姓北京人,后又称看到该男子的姓名为“X某”,公安机关对此进行核实,未核查到与李某所称信息相符的男子。
2。腾讯公司出具的微信账号信息,证明昵称为“炎炎”的微信账号注册人为李某本人,该账号绑定了李某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同时15×××11的手机号码绑定了昵称为“炎炎”等的3个微信账号。该证据未证明昵称为“炎炎”微信账号系由15×××11的手机号码注册。
3。根据李某与钱某的聊天记录,李某手机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证据载明的情况,李某称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4。李某称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被盗刷期间,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实际转入了90011.cc网站注册账户用户名为“li666666li”的账户内,该账户系使用李某使用的手机号码、QQ邮箱及李本人的农业银行卡等注册。该账户在李某所称被盗刷期间,多次将资金从赌博网站提取至李某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据此可以确认该账户系李某注册并使用。
5。上诉人李某在诈骗得款19万余元后,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实施诈骗时被支付宝公司识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不能认定其为初犯、偶犯。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所处刑罚适当。
二审裁定,李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赔偿相应损失。终审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