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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你真的懂了吗?了解承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不必然等于投资者应承担风险。在当前采取严监管、去杠杆、打破刚兑等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形势下,应正确宣传“投资有风险”的内涵,特别是应将精力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构建明确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上。

投资有风险你懂吗
投资有风险你懂吗

近几个月来,P2P“爆雷”事件给不少投资者上了生动的一课。对不少投资者来说,“投资有风险”原本只是一个概念,现在真实发生在自己身上,个中滋味着实不太好受。

投资有风险不必然等于投资者应承担风险。投资有风险,是指投资活动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导致投资受损或失败。这些风险首先包括一般性人类活动都可能面临的风险,比如地震、海啸等不受人类控制的自然灾害,还包括投资平台服务器遭到物理损害或病毒攻击导致数据丢失之类的风险。但是,通常讲到的“投资有风险”并不主要指这些,而是指违法犯罪风险、政策变动风险、违约风险、经营风险等与投资活动本身密切相关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投资风险中,投资者需要承担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且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条件下,这部分风险的占比实际上并不大。

简单来界定,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应仅限于那些与投资者自身研判能力相关的风险。比如,在股市投资中,对股票走势判断失误,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导致资金损失,这是投资者要承担的;诸如造假上市、信息披露问题、内幕交易、股价被操纵等带来的风险,则不应由投资者来承担,因为这是公司和监管层的责任。假如能够将这种责任履行转化为资金补偿,那么投资者应该拿到对这部分资金损失的补偿。事实上,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体系就包含了类似情形下的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

类似地,在P2P投资中,出借人要承担的是借款人可能的违约风险,但不应承担平台自身的违法经营和管理不善风险。近几个月的P2P“爆雷”事件,原因多种多样,且不讨论违法经营、携款跑路的情况,单说那些正常运营但出现较多逾期的平台。如果这些平台能够做到事前信息披露充分,风险控制措施得当,出现逾期风险确应由投资者自担。但是,一些平台却以“打破刚兑”为借口,将本应由平台承担的责任也推给投资者。笔者了解到一个案例,平台依靠代收点来接收借款人的还款,但代收点私自挪用款项导致逾期。对此,该平台竟以“国家要打破刚兑”“不允许平台垫付”之类说辞来应付投资人。这里,借款人已还款、投资人却拿不到还款,显然是平台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投资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它不是投资者应承担的风险。这一风险理应由平台承担,采取诸如平台垫付之类的办法尽快解决,并向投资者作出适当补偿。至于其与代收点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投资者无关。

总体来说,在当前采取严监管、去杠杆、打破刚兑等一系列措施以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形势下,应正确宣传“投资有风险”的内涵,特别是应将精力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构建明确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上,让投资者只承担那些应该承担的风险,而不是“很倒霉”地承受那些不该承担的风险。

风险教育跟上

日前,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的实施细则,理财新规进一步细化了银行理财监管要求,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并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逐步有序地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过去,由于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上存在着不规范行为,出现过很多乱象,如将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混为一谈,客户明明是到银行办理存款,却被销售人员“忽悠”购买了理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不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向客户销售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有的故意夸大产品收益,结果产品到期后收益与预期相差较大,引发纠纷。

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新规不仅明确了理财产品与结构性存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还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还放宽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等等。由此可见,银行理财产品已由过去的保本保收益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再像以前那样稳获收益,而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当然,从保本保收益到要承担风险的观念转变,还需要给投资者一段适应的时间。特别是理财新规降低了银行理财的销售门槛,相应地投资者也会增加,这些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因此需要银行不断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升风险意识。

为此,笔者建议,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理财新规的宣传,加强对投资人的理财投资风险教育,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理财投资存在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收入状况合理进行理财投资。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严格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不折不扣地执行理财产品销售相关信息登记制度,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杜绝虚假宣传、误导销售,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不少于24小时“冷静期”的规定,对于投资者“冷静期”内改变决定的,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投资款项。

此外,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对理财资金投资风险的管控,严守理财新规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范围和比例方面设定的监管红线,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强化监管,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