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推租房新规 公积金也可用于付租金(2)
厨房阳台卫生间等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记者了解到,受旧城区改造、房价提高、市场需求推动等因素的影响,“群租房”“时租房”“日租房”在广州有抬头蔓延之势,并以“房中房”“床位房”“时租日租房”“胶囊公寓”“太空舱”等形式单一或混合存在。这些“群租房”的出现,不仅影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更带来了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然而,现行法规对新的租赁形式却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
草案对这一空白进行了规定。草案明确,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出租人,即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要求的,将厨房、阳台等空间出租的,将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关于出租人的义务,草案还规定,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
若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视频监控、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的,出租人将面临来自公安机关所处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也特别说明,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旅馆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