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 214万余元债务偿还3.2万余元
破产、倒闭,指的是企业,但我们平时在聊天中,也会以玩笑话的形式说“我破产了”,这两者是不一样的。近期有新闻报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成功结案,欠债人身负214万余元债务偿还3.2万余元,这个消息引起全国民众的关注。
个人破产作为现代破产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今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出现,引起众人注意的是,债务人的214万余元债务,在法院判决个人破产后,居然只需要偿还3.2万余元即可。不过,这看似是件很划算的事,如果你知道了这些,或许就不会这么认为了。
据报道介绍,蔡某是某共享单车公司的股东,后来这家企业破产了,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经过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债务,遂申请个人破产,并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承诺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债权人最终同意了这一清偿方案。
按照现代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如果公司没钱,经法院审理判决破产后,债务人只需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一定要谨记,申请个人破产后,不代表债务人就不需要还钱了,而且申请个人破产,对于债务人而言,可能也不见得一定是件好事,因为它既是保护,也是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