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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将陪酒女子拉上车发生关系 报警后支付费用获谅解仍判3年

    近日在浙江宁波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一男子将陪酒女子拉上车发生关系,女子报警后男子支付费用获谅解,但仍判3年多。为什么付了钱还会被判刑?男子以为这只能算是嫖娼,但是法院则认为男子存在犯罪主观与犯罪事实。

    陪酒女
    陪酒女

    浙江宁波,男子去KTV消费后,没给陪酒女报酬就离开了KTV。男子开车离开时,又遇到了女子,并以必须打赏为由,将女子骗上车,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事发后,男子在KTV经理两次代为支付钱财且拿到谅解书的情况下,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事发后,史某认为自己前后交了3次钱,对方也出具了谅解书,应视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在本案中,史某将杨某骗上车后,使用暴力压制手段,让杨某无法反抗,违背女子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因此,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本罪,不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