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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将3500万房产赠私生女引纠纷 法院判定可收回(2)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并非“遗产”

    2014年底,袁尧芬将新星公司、谢赛凤诉上法庭,诉求判令金中环大厦3套房屋所有权归两女儿,并要求新星公司支付房租60万元及利息等等。2015年7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2009年签署三方协议来看,金中环大厦3套房的权利人是新星公司,而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已不是谢荣轩,且法律上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不能将新星公司的财产当做谢荣轩的遗产处理。

    福田法院认为,新星公司确认三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对其而言未获任何对价,性质是将案涉三套房产赠与原告,但并未登记在原告名下。而《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新星公司在2014年向涉案房产承租人发出通知,取消了袁尧芬的权限,将案涉房产的权利收归自己,实际是撤销了赠与。

    不服一审判决,两女儿及法定代理人袁尧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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