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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有哪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惩套路贷犯罪,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昨天,上海市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几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国家严惩套路贷犯罪

连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集中起诉一批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套路贷”案件,5件团伙案共计32名被告人集中被诉至法院。据统计,2016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已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案件主要特点是,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额达一倍甚至数倍,再以各种方法制造借口,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借款额还款,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同意以旧的借款进行平账,而新的借款又重复前面的步骤,以此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有哪些?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和侵害客体上有所不同。

段守亮介绍,“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套路贷构成什么犯罪
套路贷构成什么犯罪

段守亮提到,“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在法律后果上,“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