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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全归儿子 这种立遗嘱“防儿媳”行为你能接受吗?

    老人立遗嘱时选择“防儿媳”条款,房产就能全归儿子吗?近日,市民刘女士为此状告前夫及其父母,她认为,房产自己也有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分割房产。

    立遗嘱防儿媳继承房产
    立遗嘱防儿媳继承房产

    据悉,刘女士的前夫小王在离婚前卖了名下一套老房,接着转给父母81万元,随后老人买了一套新房,首付70多万元。紧接着,小王父母针对这套新购买的房产办理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明确约定新房由儿子“个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新购买的房产,究竟有没有儿媳的份?这样的“防儿媳”遗嘱,能够确保房产独归儿子吗?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房产争夺战”。

    老人立遗嘱,儿媳告上法庭

    小王和刘女士都是80后,他们已结婚好几年了,去年二人因感情不和,上法庭闹离婚,最终经法院判决离婚。不过,丈夫小王在离婚之前做了一件事,让妻子刘女士很“愤慨”。据刘女士称,小王于2016年瞒着她在海沧新阳买了一套新房,该新房位于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总价180多万元。

    虽然,该新房是以公公老王的名义购买,但购房前小王转给老王81万元,老王正是用这些钱支付首付款。而且,老王夫妻还通过公证遗嘱明确房产归小王一人所有。这份遗嘱明确约定,讼争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款也由小王承担。

    对此,刘女士认为,小王转账给老王的81万元,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既然老王买新房用的钱是小王和刘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那新房也是夫妻共有,理应有刘女士一半。此外,刘女士还质疑说,老王夫妻办理的“防儿媳”公证遗嘱是与小王在共同转移财产,因这份遗嘱中明确约定讼争房产由小王个人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转账81万元,是不是共有财产?

    为此,刘女士将小王以及其父母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产纠纷。刘女士起诉说,老王购买新房的钱,就是小王出售其名下一套老房所得。这套老房原本是在小王名下,但小王以120多万元的价格卖出旧房后,就将其中81万元转给老王去买新房。所以,刘女士认为,该81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小王反驳说,出售的位于老城区的这套老房是他婚前购入的,而他转账给父亲老王的81万元,系他个人婚前房产出售所得的一部分。可见,这81万元也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房产虽在婚后有共同还贷及增值,但婚后还贷本息及增值总额不多。所以,这81万元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老王夫妻也答辩说,讼争房产的首付款并非小王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按揭款是从老王的个人账户每个月转账支付的,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是老王夫妻。所以,这套房产是老人的,与儿媳无关。

    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卖出的老房是其婚前购买的。虽然小王婚后出售老房,其婚前个人财产从房产状态在婚后出售后转化为现金,但是其财产性质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小王将售房款中的81万元转账给其父亲老王,属于处置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小王夫妻共有财产。另外,讼争房产(即新房)的按揭款也系老王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偿还,刘女士主张讼争房产归其与小王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是否共同转移财产问题,法院认为,老王夫妻那份“防儿媳”的公证遗嘱只有在其死亡后才开始执行,目前两位老人均健在,该遗嘱尚未执行,遗嘱中关于由小王承担讼争房产的按揭款偿还也尚未执行,所以刘女士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不过,判决也指出,婚后小王和刘女士夫妻二人共偿还按揭贷款计15期,经核算,小王夫妻共同偿还的部分为30354.07元,该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己写的遗嘱也会无效

    中华遗嘱库厦门高端登记点工作人员、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董美美律师提醒说,自己写的遗嘱也可能无效。因为,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有瑕疵,或者前后立有多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那么即使自书遗嘱也可能全部或部分被认定无效。

    订立保管一份无瑕疵的遗嘱很重要,莫在利益面前考验人性。那么,何时立遗嘱合适?董美美律师认为,就在当下!立遗嘱不能等,莫让亲情在漫长争产的过程中消磨殆尽。所以提前做好传承规划,规避各种财富传承风险,避免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引起家庭纷争,尤为重要。对于“防儿媳女婿”条款,董律师表示,这是以法律行为填补传统观念的漏洞,值得提倡,随着房产价值上升和离婚率走高,提前立遗嘱将逐渐成为常态。

    订立遗嘱五大注意事项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支招说,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要订立有效遗嘱,立遗嘱时应注意五个问题。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二,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第三,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四,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第五,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对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82177份遗嘱中,有39234份遗嘱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的,占总遗嘱数量47.74%。白皮书显示,有99.93%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

    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数据还显示,房产仍然是老年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华遗嘱库所登记的遗嘱中,处理房产的比例占到99.69%。针对多数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网友议论纷纷,这个话题一度登上了微博热搜。

    赞成派表示“可以接受”。有人说:“这其实也是保护自己的孩子。”也有人说:“如果是我,我也希望给我的儿女多一点保障。”还有人说:“都是自己辛苦赚来的钱,想怎么处理是自己的权力。”异议派则表示“不能接受”。有人说:“你的儿女何尝不是别人的儿媳女婿。你这么防着别人,也难怪别人不会真心对你。”还有人说:“你都不把儿媳女婿当自己的孩子,人家孝顺你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