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高发背后:事前审查可将犯罪扼杀于萌芽
对“套路贷”不应仅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还应特别注意运用民法与经济法,对金融主体本身进行规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构建较为完整的法律链条。
“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样的“汽车抵押贷款”看起来很诱人,重庆市民李某动心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他遭遇到了“套路贷”,损失达20余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捕该市首例“套路贷”案件17名犯罪嫌疑人。
近段时间,“套路贷”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发态势,亟需引起政府关注和重视。“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还往往诱发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其他犯罪。据媒体报道,一些“套路贷”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
“套路贷”违法犯罪侵害客体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甚至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亟需通过刑法严厉打击。当前,为加强执法和司法应对,部分地区出台了办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指导意见,如上海市公检法机关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
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应对文件,地方政法机关仅靠为数不多的局域性措施打击,不仅难以有效解决执法尺度和司法分歧问题,也更难以产生共管共治的综合治理之效。事实上,仅仅通过刑法打击“套路贷”面临着不少现实困难和障碍。首先,存在定性难的问题,如使用连续多个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处理上是择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没有定论。
另外,“平账”公司之间的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借贷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也存在争议。此外,证明难更是突出的问题。由于大多数借款人缺乏风险意识,而“套路贷”从业人员深谙犯罪之道,导致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多有欠缺,直接导致不少案件难以定罪。
笔者认为,作为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以金融手段实施的金融犯罪,对“套路贷”不应仅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还应特别注意运用民法与经济法,对金融主体本身进行规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构建较为完整的法律链条,防止此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成为破坏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毒瘤”。
目前,由于没有设置前瞻性监管手段与监管机构,对“套路贷”的规制只能在相关案件案发后,司法机关被动介入的情况下进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违法业务,监管机构应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通过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