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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境游摔断腿人保财险不予理赔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市民郑女士报名参加了山东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旅游公司)组织的出境游,前往俄罗斯游玩,不料旅行途中发生意外,致左腿部骨折,仅17天的住院花费就高达5万多元。

    女子旅行途中发生意外
    女子旅行途中发生意外

    得知旅行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简称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有人身责任险,郑女士本以为事发后能得到顺利理赔,但却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她只能诉诸法律。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败诉。

    旅游途中腿摔骨折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63岁的郑女士与山东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到俄罗斯旅游,时间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6日,旅游费用每人7800元。

    同年4月25日,神州旅行社收取郑女士等2人旅游团费共15600元,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并将旅游团费转交山东旅游公司。5月1日,郑女士在俄罗斯旅行途中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

    在俄罗斯住院7天后,她回国又在齐鲁医院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51804.2元。后经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郑女士拆除钢板手术费用约12000元,护理时间为1个月,营养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郑女士得知,山东旅游公司在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有人身责任险,保险期间是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她本以为事发后能得到顺利理赔,不料,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一审被判败诉后,人保济南分公司提出上诉,辩称,山东旅游公司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郑女士摔伤系自身原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伤与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旅行社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还称,游客因自身原因滑倒摔伤属于意外,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认知和注意能力,对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行为不需要特殊进行提醒,与旅行社是否进行提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由(郑女士)本人承担责任,旅行社不存在过错。”

    此外,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属于责任险范畴,“只有在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履行赔偿责任,该案中旅行社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作为投保人为郑女士投保了意外险,郑女士已因意外险获得赔偿。”人保济南分公司还提出,郑女士已就其人身损失在意外险保险公司处获得意外险赔偿,游客不能因受伤而得到双份赔偿,不能因此而获益。

    赔偿游客8万6千多

    一审法院认为,经查明,郑女士与山东旅游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真实有效,其在山东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境旅游受伤,旅游公司应担责,山东旅游公司在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有人身责任险且在保期内,因此,人保济南分公司应当在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郑女士与山东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郑女士在山东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境旅游受伤,该案现并无证据证明系郑女士主观过错造成的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山东旅游公司在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有人身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且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人保济南分公司应当在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人保济南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郑女士确已因意外险另外获得过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保济南分公司被判向郑女士支付包括医疗费51804.2元、护理费9400元、钢板拆除手术费12000元等在内的费用共计86739.2元;山东旅游有限公司被判向郑女士支付鉴定费1200元,退还旅游团费4000元;驳回郑女士其他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