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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怎么签 这些你不知道就吃大亏了(2)

    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这一规定,依然有29.5%的受访人员表示“不清楚”。

    一位受访者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关心过加班费怎么发,平时超过时间点下班频率很高,但每次超过的时间也不多,不好意思“讨要”加班费,不能为了点“小钱”把饭碗砸了。

    上面描述中有个“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各不相同,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均有上调,比如2018年就较2017年上调了120元,目前为2420元。但受访者中,能准确回答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仅占49.6%。

    既然有了“最低工资标准”这道“紧箍咒”,是不是意味着无论什么情况下,今年本市的劳动者每月拿到的钱都不能低于2420元呢?比如某人病假,不管其请了多少天,病假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吗?受访者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认为不能低于的,占48.8%;认为可以的,占16.3%;不清楚的占34.9%。

    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病假工资与连续工龄有关,工龄越短,扣发得越多,比如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但无论怎么扣,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特权”并不是无原则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予以用工单位的权利;但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三期”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调查中,78.9%的受访者知道“三期”的概念。

    但需要提醒的是,保护并不是没有原则。调查根据真实案例设计了一个问题请受访者作出选择:小李怀孕了,她以工作太累无故旷工,并没有向单位提交病假证明。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超过5天即属严重违纪,可以除名。公司多次向小李指出后,她仍不去上班。公司遂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吗?调查结果显示:74.4%的受访者表示“可以”;另有25.6%受访者表示“不可以”。

    劳动法律法规专家指出:“三期”女职工,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小李虽然处于孕期,但经常无故旷工的做法,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公司多次向她提出后仍不改正,所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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