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套路贷”团伙被破获 消费者应如何规避套路贷?
“套路贷”的常见伎俩有:以小额借贷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在发放贷款设陷阱;以各种借口故意制造违约;夺取车辆控制权;暴力催收。走进正要去提车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深圳市民曾辉(化名)懵了。映入他眼帘的,是一处早已人去楼空的办公地点。
2月初,为了购买一辆奥迪A4,曾辉曾频频进出此地,与该公司签订“零首付”购车协议,在该公司协助下,到相应的贷款公司贷款。不过,该贷款公司拖着8万多元没有放款。半个月后,曾辉自行补齐尾款,预备联系该公司提车时,发现自己受骗了。
与曾辉一样,在购车时深受“套路贷”危害的,还有不少人。一位不愿具名的从事汽车金融工作的行业人士表示,这种套路贷陷阱往往不是单独使用,实际上是环环相扣。4月25日,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龙岗警方”)针对曾辉案核查发现,涉及贷款买车套取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有61人,经警方初步核查,该案有40余名受害者,累计金额高达数亿元。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近日,在汽车贷款领域,利用“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认定消费者违约,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汽车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
自2017年以来,龙岗警方陆续接到多起抵押车辆被扣押的警情。龙岗警方相关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经调查,他们发现了利用套路贷实施犯罪的团伙通常使用的伎俩。首先,以小额借贷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中往往偷偷加入需要缴纳高额风险保证金、管理费等不合理条款,改抵押为质押。签订委托合同,让车主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权。收取车辆全部合法证件,为将来处理车辆做准备。
其次,在发放贷款时设陷阱。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受害人签订“阴阳借条”,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为将来走司法途径挖陷阱。超出部分以保证金、手续费为由抽走。
第三,以各种借口故意制造违约,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时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由拒收或者要求用现金还款,待还款时间一过,即构成借款人违约,或故意将GPS定位器安装在车辆易被磕碰损坏的部位,从而对应合同中关于对GPS异常即构成违约的条款。
第四,夺取车辆控制权。借款人“被违约”后,贷款人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索取高额罚息,如借款人不愿偿还或无力偿还,即可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获得赔偿或车辆,或利用另一部隐蔽的GPS定位找到车辆,擅自将车辆处理(转押或售出),借款人如想要车则需高价赎回。
第五,暴力催收。贷款人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言语威胁、窃听窃照、跟踪尾随等“软暴力”方式,骚扰贷款人或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施压,催讨债款,甚至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直接进行人身伤害。
“三看”规避套路贷
为何汽车套路贷屡禁不止?九江银行汽车金融事业部负责人穆海龙分析,这与当前的市场需求有一定关系,陷入套路贷的客户大多数是正规金融机构认定的次级客户、无法满足贷款条件的客户,这些客户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贷款,让骗贷公司有机可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则认为,汽车套路贷是高利贷在新时代升级、演化和异化的结果。人们的消费模式趋于超前消费,银行贷款门槛高,有效供给不足;金融产品迭代快,民众防范意识薄弱,犯罪分子利用客户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快速放贷为诱饵;另外,汽车套路贷设计周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完备,使得汽车套路贷形式上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不易识别。
对此,左胜高建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消费者最好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远离市场上打着“零首付”“低首付”购车的汽车厂商。
他提醒消费者“三看”:一看本金数额,即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实际收到的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砍头息;二看利息标准,即支付的利息、服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成本是否大大超出年化24%或36%;三看风控手段,是否存在逾期还款时,车辆有被强行没收、被强行交易和被强行占有的可能。
那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深陷汽车套路贷,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来应对?靠谱金服创始人匡志成表示:“消费者在第一次逾期时,就应当寻求亲友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在放款人拒收还款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立即办理公证提存,以免造成‘被’逾期。在逾期已经造成,并被暴力催收的情况下,消费者必须报警。”
不过,多个受害者向记者反映,即使发现自己身处套路贷陷阱后,向警方求助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一位不愿具名的从事汽车金融工作的行业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了上述原因,即由于贷款公司和消费者双方合同齐全,导致这种形式很像民间债务纠纷,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很难给予受理。
对此,匡志成建议警方,可依据三点进行识别立案:一是签订合同明显不利于借款人,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虚高;二是逾期认定严苛,如逾期一小时,即快速认定借款人逾期,并开始索要高额利息和违约金;三是伴随暴力催收行为。
左胜高补充道:“首先,套路贷属于高利贷的演化,通常有高利贷条款;其次,它往往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伴有欺诈、胁迫、要挟手段强索财物,而普通高利贷目标是获取高额利息;最后,它还通常采取签署车辆租赁、车辆买卖协议,达到强行占有借款人财物目的。”
除了警方立案难以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打击套路贷在司法诉讼方面,受害人也比较被动。穆海龙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需要依靠国家支持和尽快完善立法,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管,明确业务可开展机构资质、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合同文本,并加大宣传,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左胜高则表示,面对套路贷高发现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细则,予以规制,一方面要加大对高利贷、套路贷和暴力催收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传统金融机构和持牌金融机构的供给侧,丰富金融服务产品,让普通群众真正享受到金融的普惠性和小微便利。
他分析称,普通汽车贷款是民事纠纷,而汽车套路贷涉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刑事犯罪活动。“法院应区分涉案的汽车贷款,是民事还是刑事。倘若在借款过程中通过诈骗方式强行占有车辆,或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审理的案件已经刑事立案的,也应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左胜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