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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代管的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卡少数十万警察违规获刑

    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引起了轩然大波,警方代管的银行卡被盗刷最终导致这位民警被判刑,究竟这起案件是如何引起的呢?从被警方抓捕到取保候审,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本应由警方代管的贺女士的7张银行卡,竟莫名被通过POS机、手机微信、支付宝盗刷消费了近40万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消费,被用于支付一辆凯迪拉克二手车的尾款。

    银行卡
    银行卡

    发生在湖南株洲的这起盗刷案背后真相,是办案民警违规将本应由警方代管的贺女士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从派出所流出。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违规民警王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近日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警方代管的银行卡里少了数十万

    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株洲一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付某向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建宁派出所举报其前妻贺女士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并委托其法务代理人李某代理其协助建宁派出所办案。

    2016年11月,芦淞公安分局以贺女士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予以立案侦查;12月,该局再以贺女士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王某作为警长具体负责整个案件的办理。

    2017年1月9日,王某等人在长沙将贺女士抓获,并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将其一台iphone5s手机、一台iphone6手机、一部IPAD、七张银行卡、一张美容卡、一串钥匙、一台奥迪车等物品暂扣带回建宁派出所,并将部分物品录入办案系统,登记为“代为保管随身财物”。

    2017年1月10日,建宁派出所对贺女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的2月15日晚,贺女士被释放,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取保的第二天,贺女士即发现退还给自己的银行卡上资金被盗刷数十万元。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这些被盗刷的钱通过POS机、手机微信、支付宝,被用于各种消费,比如通过淘宝购买大疆无人机、笔记本电脑。其中最大的一笔,被用来在一家二手车行支付一辆凯迪拉克二手车的尾款,分四笔刷POS机消费18万元,除支付购车尾款16.5万元,另套现1.5万元。

    2017年3月,贺女士先后向纪委、公安、检察等部门举报反映自己的离奇遭遇,并陆续在互联网上发帖举报,在红网论坛、新浪微博、湖南之声等十余家网站转发。

    据贺女士陈述,被抓当日,在建宁派出所值班室,有民警问她要开机密码,采集手机信息,她告知了手机开机密码,但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密码,她并未告知过任何人。

    办案民警违规,致代管物品流至他人手中

    判决书显示,从2017年1月9日至同年2月16日,王某在办案过程中,违反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没有将代为保管贺女士的物品按规定移交内勤人员保管,而是超越权限,自行保管在其办公室。

    法院查明,从贺女士被抓获至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未依规管理代为保管的贺女士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致使该些物品流出建宁派出所,导致贺女士的银行卡被以刷卡消费,手机微信转账、消费,手机支付宝转账、消费等方式,共造成损失392510.66元人民币。

    经警方调查,贺女士的手机与银行卡竟然流到了举报人付某的代理人李某手中。

    2017年4月,芦淞公安分局对涉嫌盗窃贺女士资金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7年6月为贺女士挽回经济损失39.2万元。2017年7月18日,王某被刑事拘留。

    手机与银行卡是如何流出派出所,到了李某手里?

    据付某的秘书周某证言,贺女士被刑拘不久,李某拿着自己手机里的照片给周某和付某看,说这是从贺手机里拍的,李某说可以拷出来给付某,后李某带周某一起到建宁派出所,跟王某讲想看一下贺女士手机里的内容,王某就把贺的手机给了他们并告诉了手机密码,其用数据线将贺女士手机的资料备份到付某一台笔记本电脑里,回来后又将这些资料拷到付某的苹果IPAD里。李某称,王某当时将贺女士的手机交给他和周某查看、拍摄、拷贝数据资料,并把手机开机密码告诉了他们。

    在贺女士被取保当天,李某才将贺的物品退还给王某。当天,王某安排另一民警将代为保管物品退给了贺女士。

    办案民警收钱后退款,未被认定受贿罪

    2018年1月24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除上述认定王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法院还查明,为了贺女士案件能得到顺利查办,2016年12月24日到2017年2月10日间,李某先后五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2017年2月13日,王某将2.1万元受贿款退还给付某某。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王某犯受贿罪不成立。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被告人王某已于2017年2月13日将受贿款退还给付某,并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2018年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