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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力“抄”6字赔50万 知识产权那些事你要知道

    市面上的广告语大同小异,也没见哪两家商铺打起来,但格力美的却因此“打”起来了,最后以格力“抄”6字赔50万告终。

    格力赔50万
    格力赔50万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事情的经过吧。

    今年6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美的对格力索赔490万元的案件,并于12月26日下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书指出,格力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命令格力停止使用该口号,并对其进行赔偿,共计人民币50万元。案件判决后,原告被告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且格力主动执行判决。

    其次,为什么格力需向美的赔偿50万元?

    原来,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格力,是因为美的认为其享有享有“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的合法权益。而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格力在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臻净爽”空调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个广告词。

    美的索赔490万
    美的索赔490万

    美的认为其原创广告“有凉感无风感”经过与“美的”舒适星系列空调结合广泛宣传和推广,使该广告句式产生了第二含义,与“美的”舒适星系列空调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联系,产生了特定的权益,即“有凉感无风感”成为了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空调品牌标识的作用。使用此广告词的格力构成虚假宣传,也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这是不公平竞争。为此,美的在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力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对于格力公司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有凉感无风感”的广告语,格力公司并未在空调产品整体宣传语中的显著位置使用,而是作为其空调产品诸多功能效果之一进行宣传;格力公司使用“无风感”宣传语,是基于格力公司获得实现空调无风感功效的相关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空调产品上实施其专利技术为依据,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据此,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力等,认为格力公司在其京东旗舰店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产生误解,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同时,涉案广告语“有凉感无风感”,虽然内容上是对空调产品功能功效的直接描述,但句式较为押韵对称,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显著性。而且,美的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时间较长,覆盖范围广,同时经过其在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持续宣传,可认定消费者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与舒适星系列空调产品及美的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固定联系。

    对于格力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禅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并不仅限于直接借用其他经营者品牌损害其经济利益的情形。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进行了较大宣传投入和较长时间使用的广告语,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能仅以商品是否产生市场混淆、获取利益或造成实质损害来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商业竞争中,通过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扩大自身影响力,或者降低竞争者优势或市场占有、减损其商品影响等,均属于竞争行为,而在竞争行为中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哪些行为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呢?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谨记以上6点,不仅是避免侵权,也是为了维护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