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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国企工资如何调 国企工资标准是升还是降?(2)

    18省市出台细则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有北京、山东、福建、甘肃、广西、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青海、陕西、四川、云南、重庆等18省市出台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细化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确定了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的条件和范围等。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特殊功能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本市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范围内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上述18省市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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