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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政策若干问题 税务局官方超详回复

    个税专项抵扣中,房贷与房租只能二选一,而房贷涉及的问题有比较多,很多网友在申报的时候总是出现不少问题。为此就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政策若干问题,税务局官方这么回复。

    房贷抵扣
    房贷抵扣

    问:我上套房子房贷已还清,再买房可以扣除吗?

    回复:不管第几套房子,只要享受首套房贷利率并且正在还贷中,就能享受1000元定额扣除。

    提醒:

    1、如果房贷已还清,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即便同时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也只能选一项扣除。

    4、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可以看购房合同,也可以咨询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问:我的房子使用的是商业银行贷款,能享受扣除吗?

    回复: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依法享受扣除。

    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住房贷款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具体贷款银行咨询确认。

    问: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回复: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发现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填写出现错误,后果会很严重吗?

    回复:(1)纳税人不小心填错信息,应及时纠正。

    (2)如果是纳税人故意造假,“无中生有”提供虚报信息等严重情况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问:每次住房利息扣除都要填一次信息吗?

    回复:第一次填报专扣信息,需要填写完整,便于及时享受,以后月份就不需要再填。年末时如果无变化确认一下即可,有变化则需要做相应更改。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回复: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回复: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回复: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回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回复: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回复: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回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回复: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回复: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回复: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问: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回复: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问: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回复: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问: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回复: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问:员工提供的住房贷款利息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问:纳税人怎么提供住房贷款利息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个税改革
    个税改革

    问:我可以不提供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回复: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问:专项扣除当年扣不完的,可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回复:否。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申报方式有两种,到底该选哪一个呢?

    回复: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方式都可以。

    扣缴义务人申报,是指取得收入时,比如单位发工资,由单位申报扣除;自行申报要到次年才能享受扣除。

    问:在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回复: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因为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

    (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回复: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3)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回复:“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或停业,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问:扣缴单位使用的扣缴客户端登录后显示“2018年”和“2019年”两个蓝色按钮,有何不同?

    回复:为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扣缴客户端进行了较大升级(对原来正在使用扣缴客户端的,直接打开运行后会自动升级)。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2018年”和“2019年”两种版本模式:“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2018年及之前的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2019年”的版本模式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以后的申报(含更正申报)。可通过系统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切换到另一版本模式下操作。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报送等功能在“2019年”版本模式中。

    问: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回复: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