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污点修复办法 新个人信用修复原则大解读
近日,浙江省出台的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在网上引来巨大关注。这份《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为了鼓励市民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如果满足相关条件,那么将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
《办法》指出,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办法》的规定,不良信息主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此外,《办法》还对信用修复异议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
鼓励主动改正失信行为
如何“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也是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将“惩”与“奖”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是全面、完整的,也有利于更高效地维护社会信用。
而失信人在犯错之后,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显然值得肯定,正所谓“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也不乏相关激励规定,如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相比之下,此次《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其规定的信用修复污点修复期限,实际上被进一步放宽,激励的力度更大。也即,在满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等前提情况下,“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便可申请修复相关不良信用记录,而不必等待5年之后再自动删除。这种激励力度更大的信用污点修复规定,不仅有利于彰显“治病救人,惩前毖后”原则,能更有效地鼓励失信人员改过自新。
总的来说,新的信用污点修复办法,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熟。做到了监管和奖惩的结合,在未来,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对违约行为的监管,也提供了主动改正失信行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