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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招聘不得限定性别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想必很多人去应聘都时候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明明是男女可以做的职业,人家偏偏就只要男性,很多工作都是如此,因此女性找工作变得十分艰难,不过现在有规定出来了,新规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招聘不得限定性别,也不得询问女性婚育问题等。

    职场女性
    职场女性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传统的家庭和性别观念,这一观念对中国女性的就业和职场生活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人时,不少女性因怀孕、哺乳等生理特质或家庭角色而遭到拒绝。而进入职场的女性,也会因为这些特征和社会角色遭遇“玻璃天花板”,没有晋升的机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因性别而遭遇更多困难。

    虽然对女性的歧视在从业数量上没有表现出来,但在就业质量上女性却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往往更多地进入低层次的职业,而正是这些在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层次的岗位中,往往对年龄、外形的要求更多,从而也间接表现为性别歧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人民法院: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