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分一半房子 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近日,杭州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在网上引起关注。据了解,杭州一对情侣,在结婚以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在两年以后,该房子升值了近一倍价钱,但两人的感情也出现了破裂,女方提出分手要分一半房子,遭到了法庭的拒绝,这是怎么回事?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分手要分一半房子引热议
2013年秋天,小张和婷婷两人正式确认恋人关系,之后的两年里,小张和婷婷的感情持续升温,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其间,婷婷多次委婉地表示,希望双方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为了表达自己想结婚的诚意,小张咬咬牙答应了买房的要求。婷婷找在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堂哥帮忙,很快物色到了心仪的房子。2016年初,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买下位于杭州江干区的一套住宅。
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办理余款的银行按揭贷时,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可计划赶不上变化,让人没想到的是,小张和婷婷开始同居生活后,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渐激化,一年以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婚事自然也黄了。
两人经济上没有其他纠葛,最大的问题就是这套房子。小张认为,这套房是“彩礼”,现在婚结不成了,彩礼自然应当归还;婷婷则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两人的共同投资,既然要分手,房子就应当一人一半。
两人为这事争执不下,最后,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返还作为“彩礼”的房子份额。
法院审理判女方诉求无效
下城法院审理认为,如果真如婷婷所说,买房是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是讲究回报的。
买房后,婷婷仅归还了3个月的按揭贷款,而首付款和其余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可见小张的投入远大于婷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而小张说,是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买的房子,同时为表达结婚的诚意,把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这也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法院认为,这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
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婚前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1、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
而上文的提到情况,虽然该房子的房产登记有双方的名字,在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但由于女方的并没有共同投资、或者共同还贷的行为,是无法要求分割一半房产的,该法庭的审理也也是非常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