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地下钱庄洗钱 境内外“对敲”资金(7)
按照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特许兑换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机构,或者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未通过前述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并相应在境外收付对价外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自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共动用约10亿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收港币。其在澳门连卓钊赌场输钱需要还赌债时,会让朋友联系地下钱庄用人民币换汇。
该地下钱庄运作黄光裕的资金实际上用到了“对敲”手法:
提供账户给需要外币的客户,客户将人民币在境内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其再将人民币转入香港客户指定的账户,香港客户则在香港将外币转入其提供的内地客户指定的账户,其收取一定的汇差作为费用。
最终,法院认定,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黄光裕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
“对敲”后,地下钱庄境内外账目若失衡,如何解决?一般而言,他们通过虚假贸易收付款、虚假投资、直接携带现金出入境等方式进行轧差。轧差,意即平账。
此前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罗庆豪地下钱庄案是典型的“对敲”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