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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新农合补偿标准是多少 新农合补偿标准一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那么,2017年新农合补偿标准是多少呢?我们来看看。

    2017年新农合补偿标准
    2017年新农合补偿标准

    2017年新农合补偿标准如下: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线、基金补偿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如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基金补偿90%,个人负担10%。

    县(区)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基金补偿75%,个人负担25%;市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基金补偿50%,个人负担50%;市外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基金补偿40%,个人负担6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按照50%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次补偿封顶25元,每人年封顶线150元。

    新生儿新农合报销流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分级就诊的方式。根据疾病情况,参合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

    参合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参合居民支付自付部分后,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予以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参合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约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登记备案后,享受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待遇。

    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居民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参合居民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参合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当由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参合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结报。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告知或者登记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后,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仍无力支付剩余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