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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条新解释首例 如今夫妻债务该何如判定?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有很大的模糊区,由于财产采用共同制,以致一些夫妻在离婚后,依然要承担双方的财务。为此最高法院出台了新24条新解释,对夫妻的财务做了一个全新的认定,近日湖南出现了24条新解释首例案件,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24条新解释首例出现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出台后,1月29日湖南法院判决了24条新解释首例案件。据了解道,湖南发育依24条新解释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24条新解释首例出现
    24条新解释首例出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

    不知从何时起,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林某追问周某,周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自此24条新解释首例出现。

    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表示:24条新解释首例的出现,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