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女儿买别墅作婚房 女儿离婚了房子归谁?
7年前,邬大爷花费近300万元为女儿、女婿购置别墅作为婚房,之后小两口感情不和闹离婚,邬大爷遂拿着五张借条到法院起诉女儿、女婿,称当时买房的钱是借款,现在要求还钱。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邬大爷经营着一家家族企业,2006年,他的女儿邬小妹与同在企业工作的徐小弟相识相恋,随后登记结婚。2011年,邬大爷出资为夫妻俩购置别墅,包括装修等,前前后后花费了近300万元,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到了2016年,邬大爷却一纸诉状把邬小妹和徐小弟告上法院,称当时的购房款是女儿、女婿向他借的钱,之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意归还,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张借条。而所谓“不愿还款”的邬小妹,对这些借条的真实性毫无异议。
经法院调查,五张借条中有四张都是在2014年2月3日这一天补充签署的,且借条上只有邬小妹的签名,并没有徐小弟的签名。后发现,因涉及相关财产分割事宜,邬小妹与徐小弟的离婚诉讼也在法院审理当中。
据徐小弟在庭审时陈述,邬大爷出具的借条,他不但没有签字,而且从头到尾一无所知,“结婚后,出于为我们改善生活,老丈人出钱买了别墅。到了2014年的时候,我和妻子的关系紧张,那时我们开始分居,才有了这一出事情。”他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本案产生的实质原因是涉及两被告之间因为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爸爸不是赠送我们别墅的,当时因为限购政策,他名下已经有两套别墅才借用了我们的名字。”邬小妹在庭审中陈述,房子总价要600余万元,后来的贷款也有一部分是邬大爷偿还的。“再说我俩都在父亲公司工作,从2007年到2011年总共收入不到40万元,根本无力购买涉案房产。”
对此,被告徐小弟辩称,2005年起他就在原告的家族企业上班,2009年开始从事销售业务,从2010年开始销售业务每年3000万,创收利润是300多万,当时所有的工资业务费全部由被告邬小妹所有,所以邬小妹所说的无力购买房屋肯定是不成立的。
法院审理查明,邬大爷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为案涉房屋出资时,未与被告约定该出资系借款,事后与被告邬小妹单方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因是2014年初两被告感情发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据。该补办借款手续的行为亦未征得被告徐小弟同意,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且补签借款材料系在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时形成,未经被告徐小弟同意。”法官指出,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为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购买、装修、还贷进行出资,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提醒,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完成。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2011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经完成,该赠与已经生效。事后,在两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邬小妹单方面补签了五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并未通知被告徐小弟参与,未征得被告徐小弟的同意,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为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购买、装修、还贷进行出资,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提醒,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完成。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2011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经完成,该赠与已经生效。事后,在两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邬小妹单方面补签了五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并未通知被告徐小弟参与,未征得被告徐小弟的同意,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