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使用权70年到期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自动续期
住宅使用权70年到期一直让房产持有者存有疑惑,如果房产持有人持有房产超过70年怎么办?是该搬出去还是赖在房子里?今日下午,人大常委会初审民法典物权编作出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解释了作出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原因: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根据党中央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
对此,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我们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70年到期自动顺延,这是我2006年提的方案,物权法149条采纳了。至少我们目前应该认识到这个条文不能往后退,再增加一些内容就麻烦了。2016年,当时温州想再收一次出让费,老百姓(63.900,-1.84,-2.80%)意见非常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就是无条件的,还要收费老百姓不满意。实际上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不是封建国家或者私有制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权,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权利,现在收了一次钱,再收几次钱从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上说不过去,所以我不同意这个(草案规定)”。
孙宪忠强调,草案“关于收费问题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关于是否减免再做规定。”本来物权法149条是没有这句话的,现在加上这句话问题就来了,认为收费是应该的,至于怎么收、如何减免由国务院规定。大家想想是不是有这种逻辑上的后果,所以我建议这句话万万要不得。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也表示,“住宅权70年自动到期的问题,这是绕不开的,现在的立法还是有绕着困难走的味道,在立法讨论过程中,这个问题是绕不开的,老百姓始终会问”。
他认为,“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人的住宅早已经到期,这个问题在广东、浙江已经是个问题,到现在没有一个解决方案。立法上不能总是说国务院在研究,如果有方案就立法。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国务院当然要研究,现在续期的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来减免,按照这个考虑,把立法的很多工作推给了国务院,这不是一个好方案。按这个方案最后会发现困难还在那里,而且立法没有往前推进,没有进展。所以建议类似这样的问题慎重研究,而且要有表态”。
他建议,“比如可以考虑直接规定‘70年到期以后,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动续期的费用予以减免’。有人会说,怎么能都减免。但如果依法予以减免,那老百姓是有定心丸。有的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不减免,有的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所有费用都免掉,这也是有可能的。现在追求稳妥、原地打转转的方案,有些难题是绕不过去的”。
委员欧阳昌琼也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至少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提出一个带有指向性、原则性的意见。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以后如何自动续期,应该有一个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据,而不是反过来,等住建部门提出意见,国务院作出决定以后再来修改民法典里面关于住宅用地的条款。比如,自动延期的提法,比物权法更进了一步,但自动延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就是收不收钱,如果收钱,收的钱叫费叫税还是叫租,至少有一个原则性、指向性的规定”。
周敏委员说,第二个就是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讲到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提出有关方案和修法议案。草案第152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建议把“行政法规”删除。
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的事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的利益重大、影响面也很广,建议由“法律规定”,不要再由“行政法规规定”。二是说明中讲到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当中的一个或者是这两部法来规定续期的问题,并未说由国务院作出行政法规规定,所以建议这里不要规定“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