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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走16年分遗产 母子为争百万遗产闹上法庭(4)

    4、关于原被告就蔡某俊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法院解释称,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原被告双方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女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而被告蔡某自小与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蔡某俊的意外死亡对被告蔡某的打击理应更大,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某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某分得50%。

    二审法院判决:母亲无权继承父亲遗产,姐姐分得近16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蔡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母亲周某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蔡冰支付姐姐蔡某拆迁款6357.9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应分得68900元,蔡冰应分得6201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英、蔡某承担。

    蔡冰在上诉中认为,一审判决对周某英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并生育子女三人的事实未予认定。蔡冰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周某英2000年离开家,距今已经十八年,并与王某某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了三个子女。该事实足以说明周某英已经涉嫌重婚罪,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与父亲蔡某某共同生活,不应分得蔡某某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一审判决对拆迁房屋和父亲蔡某某丧礼礼金的认定上也存在问题。

    周某英答辩称,一审中周某英和蔡某已经提供了户籍证明,证明周某英和蔡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两个子女,在蔡某某墓碑上刻有周某英名字,周某英系死者蔡某某的妻子。蔡冰认为周某英和蔡某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蔡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蔡冰上诉状中一面表述自己分割的财产少了,一面又陈述涉案的房子不是其父亲的财产,相互矛盾。

    一审中周某英认为涉案的房屋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行分割以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虽然收到判决后,周某英曾有异议,但是考虑到蔡冰系其儿子,需要娶妻生子,因此并没有上诉。周某英在一审起诉之前,经与蔡冰对遗产和拆迁补偿款进行过协商,因蔡冰不同意给其一分钱,因此才提起了诉讼。

    周某英并不是离家十六年之久,在中途其还回来同蔡某某共同生活过几个月,蔡某某在世时,也从未否认其和周某英的婚姻,因此周某英有权利分得相关的款项。

    姐姐蔡某答辩称,蔡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蔡某对于一审判决确定房屋征收搬迁奖励32807元由蔡冰单独享有并不认可。蔡某某去世后,蔡冰未征得周某英和蔡某的同意,擅自签字领取拆迁款,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该部分款项应当是蔡某某遗产的一部分,不应判决由蔡冰单独所有。一审判决认定蔡某与蔡某某分开生活十六年之久,蔡某某的死亡对蔡冰的打击更大是不合理的。

    当时因蔡某某单独带蔡冰到外地经商,周某英和蔡某在家无生活来源,只能出来打工谋生,蔡某因此未能完成学业,而蔡冰一直由蔡某某供养生活,因此蔡某某应当对蔡某补偿更多,遗产应分配更多。因蔡某考虑到蔡冰作为男孩,需要娶妻生子,分多一些可以解决购房等多种问题,故未提出上诉。但蔡冰歪曲事实,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让蔡某无法理解和接受。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周某英和蔡某是否有权继承和分割蔡某某的遗产及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比例如何确定;一审判决对蔡某某丧礼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是否得当;房屋权属如何确定,相应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对争议焦点1,根据本案査明的事实,周某英在1987年与蔡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蔡某、蔡冰两子女,二人以夫妻相称,亲朋好友也认可其二人的夫妻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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