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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TM机上安装复制器 窃取银行卡信息盗刷40余万元

    如今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真的令人防不胜防,最近,一个犯罪团伙在ATM机上安装复制器盗刷了40多万元,没想到卡不离身竟也会有被盗刷的风险,真是太可怕了,这样你还敢在ATM机上取钱吗?

    银行卡
    银行卡

    可能很多人都经历过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可是钱却被盗刷的经历,那么犯罪分子是怎样做到隔空盗刷的呢?原来是因为我们平时在取款机取钱或者转账的时候,其实银行卡的信息已经被犯罪分子给复制了,所以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制造一张伪卡,就能实现盗刷了。

    据消息称,男子庞某和赵某通过在ATM上安装复制器、摄像头等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后再通过POS机刷卡、ATM机取款、伙同他人境外取现等方式取款,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

    4月4日,北京昌平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5日至27日间,庞某伙同赵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商场ATM机处,使用复制器、摄像头等设备共同窃取王某、冯某等10余人的银行卡卡号、信息和密码等资料。

    2018年2月,赵某伙同王某(已判决)将制作的伪卡以ATM机取款的方式,将李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0元取出;赵某伙同他人以制作伪卡并境外取现的方式,将杨某、张某等6人卡内的钱取出,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58484.94元。经查,现王某已退赔李某的10000元。

    2018年2月至3月间,庞某在河南、河北等地,将制作的伪卡通过POS机刷卡、ATM机取款、伙同他人境外取现等方式,将冯某、王某等人卡内共计27万元取出。2018年3月18日,庞某被抓获,次日赵某落网。

    公诉机关认定,庞某、赵某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庞某、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庞某辩护人称,其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态度;有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有退赔态度,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赵某辩护人认为,其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月4日,法官向庞某、赵某宣读了判决书,依法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