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百万元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夫妻之间离婚,除了要分配共同财产之外,还有共同债务要承担,近日,一名女子离婚后却莫名负债百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离婚后前夫的债务也需要她一起承担吗?这有什么依据?
据悉,夫妻在婚姻期间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各项费用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债的,但如果这些债务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借的,而且又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的,离婚后另一方也无需承担这部分债务,也就是说谁借的谁来还。
据悉,2012年开始,那一年,黄燕和她的前夫王华(化名)结束了长达14年的婚姻。黄燕原本以为她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她收到了法庭传票。
据了解,从2011年底到年底,王华从他人那里借了490万元人民币,黄燕对此一无所知。由于贷款被推迟,一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王华的贷款是在婚姻关系续期期间产生的,丈夫和妻子必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处理债务。
“虽然”婚姻法“提到,如果配偶双方都能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是个人债务,他们可能不履行上述义务。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律,很难证明配偶借入外债作为个人债务。
因为很少有夫妻是分开财产的,更难以证明第三方知道协议。“如果检察官说证明证据很难证明,黄燕在审判期间并不知道还款责任。法院没有给予任何信任,以确定黄燕负责联合偿还王华490万元贷款的利息。
此后,黄燕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大部分收入已被带走,以承担利息和利息的共同偿还。
2017年,她走进商城区检察院门口,申请监管。经过民事行政检察院的审判,发现王华借的债务明显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求。在贷款成功当天,它被转移到其他债权人的账户,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与此同时,在2018年,最高法律对有关适用与夫妻之间债务纠纷的法律适用的法律的解释发布了,建议配偶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的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如果联合债权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以共同经营或表达基于夫妻的共同意义。
据此,检察院认定王华的贷款属于他的个人债务,黄燕无需承担偿还490万元贷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