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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放贷人真面目曝光 借款利率高到令人震惊

    同一原告,在同一法院一次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10多个案件;开庭时原、被告互不相识,借贷关系却真实发生;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和实际借到手的数额根本不一致,利率更是高得惊人……记者近日在安徽省天长市、芜湖县、枞阳县等地法院采访时发现,这样的诉讼怪象层出不穷。天长市人民法院已通过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实施联动惩戒机制等方式,打击职业放贷人企图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行为。

    陌生女子讨借款

    许某明明向一家公司借款,却被一个陌生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欠款。这是记者11月26日在枞阳县人民法院采访时遇到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今年9月,许某向枞阳法院起诉称,吴某向她借款3.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吴某仅归还部分利息,剩余款项一直拒不归还。许某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归还借款3.2万元,按月息2%支付利息。

    严打借贷违法违规行为
    严打借贷违法违规行为

    吴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一脸茫然,对法官称自己根本就不认识许某。2017年12月,他因急需用钱,向安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借了3.2万元,当时签订了一份空白填充式格式借款合同。当天,他收到户名为许某转来的3.2万元。他当时以为许某是受公司的委托向其汇款的。吴某在收到款项后,应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微信转账5200元,作为一次性介绍费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为3%,但吴某每月除了要支付3%的利息外,还需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手续费。吴某共归还了10240元后,难以承受太高的利息、手续费,就停止了还款。

    法院查明,许某与吴某互不相识,双方通过安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且协议以及借据均是填充式格式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车辆担保、抵押车辆GPS安装、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约定也较为全面而专业。法官周正春告诉记者,2018年1月至11月,许某在安徽省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等地多家基层法院以原告身份起诉他人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40余件,在枞阳法院同一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7件。

    枞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的出借行为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情形,系职业放贷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共同利益,遂认定许某与吴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吴某应归还许某借款本金2278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

    借款本金如何算

    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究竟怎么算。童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范某借款。2016年7月,双方签订金额为30万元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98%。童某每月支付利息及等额本息共计18440元。

    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童某出具金额为30万元借条一份,另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本人收到范某借给本人的人民币3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23.676万元,收到现金6.324万元。”这笔现金被范某以保证金、平台管理费等名义予以扣除,童某实际收到借款本金23.676万元。

    2018年3月27日,范某将童某诉至芜湖法院,称截至2017年11月18日,童某仅向范某归还借款本息32.63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童某归还范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7920元。

    “我因需资金周转,误入范某设计的套路。”法庭上,被告童某辩称,原告范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实际出借人系案外人无锡某公司。2016年7月,童某经马某介绍,向无锡某公司借款,并赴无锡办理了借款手续。当时,马某承诺月利率不超过2%。案涉借条及借款合同上出借人处原告范某印章系后期起诉时加盖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0万元,扣除了保证金、平台管理费、借款的第24期本息、上门费等共计6.324万元,实际到手金额为23.676万元,两年的本息合计为48.576万元,童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可以认定。

    该案中童某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该怎么算?法院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以证明原告已按照借款合同的金额全面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而根据该收条的记载内容,原告系通过部分银行转账、部分现金支付的方式提供了借款,其中银行转账部分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且被告承认实际收到银行汇款金额,对该部分借款金额可以确认。

    对收条中载明的现金支付金额,被告辩述并未收到该部分款项,该部分款项均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义由出借人予以扣除,并提交载明保证金、服务费等还款计划书一份为证。原告虽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以证明借款已全额支付,但结合款项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可以认定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的本金应为23.676万元,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常客套路多

    素有安徽东大门之称的天长市,县域经济发达,有民营企业1.3万多家,资金拆借现象十分普遍,民间借贷案件数逐年攀升。2015年以来,天长法院逐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906件、1077件、1403件、1423件,分别占民商事收案总数的17.6%、27.3%、29.3%、30.1%,总标的额达16.98亿元。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占比高达43.41%。

    “作为同一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近三年内超15件的有5人,超过10件的有8人,最多的接连起诉18件。这些职业放贷人已经成为法院的‘常客’。”天长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徐美琴介绍。

    这些职业放贷人同样活跃在芜湖法院。2017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23件,同比增长54%;今年截至11月30日,受理605件,涉职业放贷案件占民间借贷总量的8.2%,7月份该院一次性受理了32件涉职业放贷案件。范某先后来到芜湖法院,以民间借贷为案由陆续起诉田某等13人。

    这一现象引起了有多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经验的法官陶静波的警觉。庭审中,两名应诉的被告均表示范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为无锡某公司,是经别人介绍到该公司借款,并办理了借款手续。范某提交的证据除借条、收条各一份外,还有一份出借人栏空缺的格式化借款合同。两名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验证了陶静波的猜测,无锡某公司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职业放贷。

    “职业放贷人除具有放贷职业化、起诉材料格式化等特点外,还具有高额利息隐秘化的特点,借款人很容易落入提前设计好的圈套。”芜湖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小兵介绍了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庭审中,被告李某当庭口头抗辩,借款20万元,扣除保证金、平台管理费等,实际拿到手只有16万元,而原告胡某出示的借条却写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李某的口头抗辩因无证据支持而未被法庭采纳,最后被判败诉。”

    据了解,近几年职业放贷人起诉的借贷案件胜诉率普遍较高。“职业放贷人为规避法律,可能会采取‘砍头息’、出具阴阳借条等方式掩盖高额利息。而被告因急需用钱等原因,签下事与实不符的协议,庭审中虽提出抗辩意见,但缺少佐证,最后有可能导致败诉。”天长法院民一庭庭长李锦章说。

    职业放贷带来重重社会问题

    李某的妻子田某,生前无正当职业,经常借钱给别人赚取利息,也时常向他人借款,从中牟取利息差,是一名典型的职业放贷人。据统计,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田某作为原告在天长法院起诉的有民间借贷案件13件,总标的额547万余元;作为被告有15件,总标的额690万余元。2017年底,田某因一笔200多万元的贷款未及时回笼,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三角债中。2018年1月,因不堪忍受债主三番五次上门催债、逼债,田某选择跳楼自杀。

    田某自杀身亡后,债主们对其家人催逼债务,引发了群体诉讼。陈某、刁某等16人向天长法院起诉,要求田某丈夫李某连带清偿债务。案件很快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员章黎黎将李某名下三间门面房查封,进行司法网拍,两次流拍后,最后以物抵债给16名申请人,并就余款签订了还款协议,群体执行案件才得以执结。

    职业放贷人出借的资金除自有的外,有的是低息揽储而来的,一旦不能如期收回本息,就有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甚至群体信访。

    2015年以来,天长法院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1起,判处被告人16人。今年,芜湖法院立案时就发现有违法问题,移送了疑似“套路贷”70多件案件到公安部门,涉案金额达900多万元。2018年该院审理的由放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数同比增长了30%以上。

    天长实践:规制+补税

    今年以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打。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一张打击职业放贷人的网悄然拉开。天长法院会同税务等部门,建立打击职业放贷人联动惩戒机制。7月1日,天长法院公布了首批职业放贷人名录,将同一原告在该院3年或1年内案件数分别超过20件或10件,且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7名民间借贷案件“常客”纳入其中,进行诉讼规制,同时商请税务机关依法补税。

    该院执行员梅娟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对申请人石某近3年来在法院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总标的额高达472万元,于是将石某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税务机关对石某补缴增值税2万元。石某成为该院与税务机关跨界合作的首例。

    此外,天长法院对职业放贷人参与诉讼进行严格规制:若被告对主体或事实有争议的,一律要求放贷人到庭接受询问;凡被告提出抗辩,原告存在“砍头息”“利滚利”等情形的,一律核查其他案件事实,推定认定是否存在非法高息;一旦发现“套路贷”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职业放贷人代理超过3次的,向司法部门通报情况。

    9月26日,天长法院法官姜维安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不相识,引起了他的注意。庭后,对孙某在该院同一案由的案件梳理,发现今年有8件,于是将孙某纳入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判决被告只返回本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规制+补税”机制实施后,天长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增幅同比下降了5.43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