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被辞仲裁 法院判公司胜诉原因是什么?
听说有怀孕员工被辞仲裁,结果是公司胜诉,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竟然判公司胜诉了?早先不是刚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吗?为何在此劳动保护下怀孕员工被辞仲裁败诉了?
原来该员工没有很好的履行劳动合同,结果法律就不能通过劳动法保障其权益了。
劳动法中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据悉该被辞退的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在入职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3天或迟到超过5次,或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现象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怀孕员工在使用期间试用期内迟到6次,故而被辞退。
法院判决
随后,该怀孕员工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按原工作职务、工作内容、工资待遇恢复。然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仲裁请求,该怀孕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员工认为,在其怀孕并已提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于4月25日突然以试用期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将其辞退,违反《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然而,法院再次站在公司一方,对该怀孕员工的上述要求不予支持。最终,该怀孕员工败诉。
为什么这回怀孕员工被辞仲裁败诉了?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由此可知,该怀孕员工被辞仲裁败诉是因其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其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故而被辞退。